指南按程序2026.09.04
韩国医疗器械制造业许可 — 公司许可与产品许可是两条手续
制造业许可是按制造所取得的公司层面许可,品目许可・认证・备案则是产品层面的手续。二者相互独立,并行推进才能压缩周期。本文梳理制造业・进口业・销售业的分野,以及制造所、人员、质量管理体系三条轴。
要点 — 韩国医疗器械许可中最容易混为一谈的两个词,是制造业许可与品目许可。制造业许可是按制造所取得的公司层面许可(医疗器械法第6条第1款),品目许可・认证・备案则是产品层面的手续。要件不同,审查的对象也不同。因此顺序推进会让周期翻倍,并行设计则大致减半。以2026年9月确认信息为准整理。
起点是把两个许可当成一个
咨询中被问到"制造许可要多久"时,往往需要反问一句:您说的是公司许可,还是产品许可?
两条手续这样分开:
| 制造业许可 | 品目的制造许可・认证・备案 | |
|---|---|---|
| 单位 | 按制造所(公司、场所) | 按产品(品目) |
| 审查什么 | 设施、人员、质量管理体系 | 该产品是否安全、性能是否达标 |
| 依据 | 医疗器械法第6条第1款 | 同条第2款 — 按等级分为许可、认证、备案 |
| 产出 | 制造业许可证 | 品目许可证・认证书・备案证 |
两者齐备,产品才能进入市场。 只有制造业许可,有资格生产却无产品可售;只有品目手续,则没有生产的主体。
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实务含义 — 两条手续的要件互不重叠,因此可以同时推进。 在建设设施、选任质量负责人的同时推进技术文件与试验,比顺序推进能显著缩短周期。备案、认证、许可如何按等级分野,见程序总览。
首先 — 自己属于哪一类业
在了解制造业许可之前,有一件事要先确认:真的是制造业吗?
| 业 | 做什么 | 依据 |
|---|---|---|
| 制造业 | 设有制造所并生产医疗器械 | 制造业许可(法第6条第1款) |
| 进口业 | 引进海外生产的产品 | 进口业许可(法第15条第1款) |
| 销售业 | 在国内流通、销售 | 销售业备案 |
最常见的误解就在这里。 把海外工厂生产的成品贴上自有品牌销售,常被当作制造业;但制造业许可是按制造所取得的,前提是在韩国境内设有制造所。若境内没有制造所而进口成品,那属于进口业的范畴。
之所以要先做这个判断,理由很简单:业的分野会改变设施标准、所需文件和费用。 签完办公室合同才发现"我们本来就不是制造业",那份合同就成了沉没成本。销售业一侧另见销售业备案指南。
制造业许可审查的三条轴
①制造所 — 设施标准
依据是施行规则第8条第1款及[附表2]设施与制造及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作业场所、仓储、试验室等应如何配备,都由此而来。
实务顺序上的关键点 — 在签订场地或建筑合同之前,先读附表2。 所需空间的性质随拟生产的产品而变,既有建筑的结构未必能够适配。签约之后才发现,要么加上改造费用,要么重新找场地。
进口业对应同规则第31条第1款及[附表4]。
②人员 — 质量负责人
每个制造所须配备一名以上质量负责人(施行规则第11条第1款)。这是申请阶段的要件,没有这个人,手续就无法启动。
而这往往是前置时间最长的一项。资格路径开放了十条,选择面比一般想象的宽,但确认是否符合某条路径并收集证明材料需要时间。资格要件、兼任限制与教育义务见质量负责人指南。
不要把顺序颠倒。 先确认人选,再看场地。场地可以用钱和时间解决,资格要件不行。
③质量管理体系 — KGMP
制造及质量管理基准的符合认定,业内通常称之为KGMP。从附表2的标题「设施与制造及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也可以看出,设施与质量管理体系是被当作一个整体处理的。
KGMP不是做文件的工作,而是让公司实际按那样运转的工作,因此准备周期长,并与品目手续相互传递数值。详见KGMP指南。
如果在考虑委托生产
将部分生产工序委托外部,在实务中很常见。但有一条原则很明确 — 工序可以委托,质量责任仍留在制造业者身上。
因此即便采用委托结构,如何遴选与管理受托方、这一过程如何记录,都必须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已经委托出去,不归我们管"是不成立的。
另一方面,若考虑的是在韩国境内完全不设制造所的结构,那就不是委托生产的问题,而是前面所说的业的分野问题。应先确认按进口业设计是否更合适。
压缩周期的设计
两条手续相互独立,意味着可以并行。实务中常用的顺序大致如下:
- 确定业 — 先定是制造业还是进口业
- 着手落实人员 — 确认质量负责人的资格路径(前置时间最长)
- 确定品目 — 确定拟生产产品的品目名称与等级。这个结果同时决定设施要求与品目手续
- 并行推进 —(设施建设+质量体系)∥(技术文件+试验)
- 收尾 — 制造业许可,然后是品目手续
第3步是分岔口。只有品目与等级定下来,才知道附表2要求什么,品目手续是备案、认证还是许可。不确定品目就先建设施,是代价最高的错误。
常见失误
- 只取得制造业许可而把品目手续往后拖 — 能生产却不能销售
- 在品目与等级尚未确定时就签下场地、建筑合同
- 把质量负责人留到最后才找,导致许可申请延后
- 进口成品却按制造业准备,事后才转为进口业
- 以为把工序委托出去,质量责任也一并转移
启动前检查清单
- 确定属于制造业/进口业/销售业中的哪一类
- 确定拟生产产品的品目名称与等级 → 确认品目手续(备案・认证・许可)
- 明确质量负责人候选的资格路径,并确认证明材料能否取得
- 在签约之前将施行规则[附表2]的设施标准与目标场地、建筑逐条核对
- 确定KGMP准备的启动时点 — 制定与品目手续的并行计划
- 若有委托工序,把受托方遴选与管理程序纳入质量管理体系
- 编制制造业许可与品目手续的并行进度表
从制造业起步还是从进口业起步,以及在哪个时点并行什么,要等品目确定之后才有答案。 只要告知拟生产产品的概况和计划中的业务形态,我们会先判断哪一类业合适、应当从什么着手,详见免费事前评估。
常见问题
- Q. 拿到制造业许可就能销售产品吗?
- 不能。制造业许可是按制造所取得的公司层面许可(医疗器械法第6条第1款),产品要上市还需另行取得品目的制造许可、认证或备案。二者审查的内容不同,因此不应顺序推进,而应并行设计,这才是压缩整体周期的做法。
- Q. 把海外工厂生产的成品进口后贴自有品牌销售,算制造业吗?
- 制造业许可是按制造所取得的许可,因此以在韩国境内设有制造所为前提。若不在韩国设制造所而进口成品,属于进口业的范畴,进口业须取得食药处长的进口业许可(医疗器械法第15条第1款)。仅贴上自有品牌并不构成制造业,因此必须先确定属于哪一类业,设施标准与所需文件才能随之确定。
- Q. 制造业许可的设施标准在哪里?
- 医疗器械法施行规则第8条第1款及[附表2]设施与制造及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进口业对应同规则第31条第1款及[附表4]。办公室、作业场所、仓储的要求均出自这些附表,因此在签订场地或办公室租赁合同之前,应先核对附表标准。
- Q. 质量负责人必须在取得制造业许可之前到位吗?
- 取得制造业许可要求每个制造所配备一名以上质量负责人(施行规则第11条第1款)。这是申请阶段的要件,没有这个人手续就无法启动,而确认资格路径并收集证明材料往往是整个项目中前置时间最长的一项。比起先找场地,先确认人选更稳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