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先选定总代理
进入韩国市场,最大的风险不是许可本身,而是在了解市场之前就先把合作伙伴和成本结构固定下来。先选定总代理、并由该总代理同时承担进口与注册,一旦销售不佳就很难回头。
但确实存在“不得不先选总代理”的原因。取得进口业许可,须在每个进口业所配置质量负责人(韩国医疗器械法施行规则第11条第1款;进口业依法第15条第6款、施行规则第34条准用),而该条款没有但书。在韩国没有法人的制造商,很难自行满足这一要件。
由我们承担这个位置,注册的启动与合作伙伴的物色就可以分开进行。
| 先选定总代理时 | CP-03 结构 | |
|---|---|---|
| 伙伴验证 | 在确认销售能力之前,独家权与注册证就被捆绑在一起 | 注册启动与伙伴物色分开进行 |
| 注册周期 | 市场开发实际上停滞 | 在允许范围内并行开展调研与洽谈 |
| 更换伙伴 | 须重新梳理注册、合同与进口结构 | 销售合同与法规运营是分开的 |
| 市场信息 | 偏向于一家总代理的判断 | 比较多家候选后再作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