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按程序2026.08.07
详情页上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 — 医疗器械广告规则
即便完成韩国医疗器械注册,广告也只能在许可·认证·备案的范围内进行(《医疗器械法》第24条第2项)。Coupang·智能商店的详情页属于广告自律审查的对象媒体,而仅由获准内容构成的广告可免于审查。本文从电商卖家的视角,梳理被禁止的广告类型与事前自律审查体系。
核心摘要 — 系列第1篇谈的是“不是医疗器械却当作医疗器械”来宣传的问题,这次正好相反:已完成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广告规则。医疗器械广告只能在许可·认证·备案事项的范围内进行,虚假·夸大广告以及可能被误认为经医疗人员推荐的表述等均被禁止(《医疗器械法》第24条第2项)。Coupang·智能商店等开放市场的详情页属于广告自律审查的对象媒体,原则上须先经审查;仅由获准内容构成的广告可不经审查(第25条)。违反时,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第52条)。
注册完成了,还不能随便打广告吗
系列第1篇处理的问题,是“非医疗器械”的误认广告。那篇文章的结论之一是“文案对生意重要,就把产品注册为医疗器械”——而完成注册的那一刻,这次轮到反方向的规则开始适用:正因为是医疗器械才产生的广告规则。
核心原则只有一条。注册买到的是“可以合法说的范围”,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权利。那个范围到哪里为止、开口之前要经过什么程序(事前自律审查),就是本文的内容。
广告的界线写在哪里 — 写在许可证上
《医疗器械法》第24条第2项第5号禁止下列广告。
未依第6条第2项或第15条第2项取得许可或认证,或与备案事项不符的医疗器械的名称·制造方法·性能或效能·效果相关的广告 — 《医疗器械法》第24条第2项第5号本文(但书省略)
意思是,许可证(认证书·备案证)上写明的使用目的与性能·效能文句,就是详情页文案的界线。若产品以“通过低频刺激缓解疼痛”获得许可,该范围内的表述没有问题;但一旦叠加许可事项中没有的“减少体脂”或“改善血液循环”,第5号的违法争议随即产生。产品是否真有那种效果是另一回事 — 这一点与第1篇相同。
分量也相同。违反第24条第1项·第2项,依《医疗器械法》第52条第1项第1号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且徒刑与罚金可以并科(同条第2项)。而且不止广告 — 在容器·外装·包装·随附文件上记载虚假或有误解之虞的事项、与许可事项不符的性能·效能,同条第1项同样禁止。这就是改详情页时必须连标签和随附文件一起核查的原因。
哪些表述被禁止 — 第24条第2项的禁止类型
| 禁止类型(法第24条第2项) | 详情页上容易中招的例子 |
|---|---|
| 虚假或夸大广告(第1号) | 超出许可范围的断定式效能表述、性能夸大 |
| 可能被误认为经医疗人员等保证·推荐·公认的广告(第2号) | “医生们都在推荐”“医院在用的就是这款” |
| 暗示效能的报道·照片·图案(第3号) | 使用前后对比照片、以论文·报道截图暗示效能 |
| 暗示堕胎·淫秽文书·图案(第4号) | 此类表述一律禁止 |
| 与许可·认证·备案事项不符的广告(第5号) | 添加获准使用目的中没有的效能 |
| 未经自律审查或与审查内容不符的广告(第7号) | 在审查对象媒体上未经审查刊登的广告 |
有两点需要留意。其一,上表右栏是帮助理解的示例,个别文案是否违法,要结合广告整体语境判断。其二,第2号和第3号是卖家最常摔跤的地方。即便在获准效能范围之内,打出医疗人员推荐,或用报道·论文·前后照片暗示效能,这种方式本身就是禁止类型。也就是说,与“说什么”并列,“怎么说”同样受规制。
详情页也要接受审查吗 — 事前自律审查体系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经历过一次重大转折。作为政府主导事前审查依据的旧第24条第2项第6号,于2020年8月28日被韩国宪法法院判定违宪;随之,2021年3月23日的修法(法律第17978号)删除了该号,形成了现在的自律审查体系。目前由向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备案的机构·团体,即自律审查机构执行审查(第25条之2),未经审查的广告则如上表所示,再次被第24条第2项第7号所禁止。名为“自律”,但在审查对象媒体上,它实际上是广告刊登前必须通过的关口。
那么,哪些媒体属于审查对象?从法第25条第1项和施行令第10条之3所列清单中,只挑与电商卖家相关的部分整理如下。
| 区分 | 内容(依据) |
|---|---|
| 审查对象媒体 | 电视·广播、一般日报·周报、互联网报纸、杂志、横幅·墙报·传单·交通广告、电子显示屏(法第25条第1项第1~4号) |
| 互联网媒体 | 互联网新闻服务、广播公司官网、通信销售业者·通信销售中介业者运营的互联网媒体 — 开放市场·智能商店即属此类(施行令第10条之3第1项) |
| SNS | 以上年度末为基准、此前3个月日均用户数达10万人以上的SNS广告媒体(施行令第10条之3第2项) |
| 审查例外 | ① 仅由许可·认证·备案内容构成的广告 ② 出口专用的外文广告 ③ 与已审查内容相同的外文广告 ④ 面向医疗人员等专业人士的广告(法第25条第3项) |
| 有效期 | 自批准之日起3年,继续投放须在届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法第25条第7项·第8项) |
| 内容变更 | 原则上重新审查。例外仅有不改变内容的字句修改·删除·排版调整,以及按变更许可·变更认证·变更备案内容所作的变更(法第25条第2项,施行令第10条之3第3项) |
对电商卖家来说,实质性的岔路口是例外①。详情页若仅由获准的使用目的·效能文句构成,可以不经审查直接走。反之,一旦把那些文句改写成消费者语言,开始用使用场景图片和图形去表现效能 — 大多数详情页都是如此 — 稳妥的判断是:已经进入审查轨道。审查手续费不是法定金额,由自律审查机构确定(第25条第6项);哪些机构已备案为自律审查机构,MFDS须在官网上公开(施行令第10条之5第5项)。
做详情页之前的三步检查
第1步 — 对照许可证。把详情页文案(含搜索关键词·图片内文字)与许可·认证·备案证上的使用目的并排对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效能表述、医疗人员推荐·前后照片·报道引用,在这一步全部滤除。
第2步 — 判断是否需要审查。若仅由获准内容构成,则属于审查例外;若改写了文句或用视觉素材表现效能,就先经自律审查机构审查再刊登。已通过审查的广告,把3年有效期和变更再审查列入管理清单。
第3步 — 同步标签·随附文件。广告里改掉的表述若原样留在容器·包装·随附文件上,就会成为第24条第1项的争议。标示事项也要按同一标准对齐。
各类别程序·周期·费用的全景,见各类别程序概览;核心监管术语整理在术语表。
CLARE Partners能做的事
CLARE Partners在广告刊登之前的阶段提供如下代办。
- 广告事前审查代办 — 撰写医疗器械广告事前审查申请书并应对审查,代办费50万韩元起(审查手续费另计)
- 标示事项(标签)审核 — 依法定标准审核容器·包装·随附文件的标示事项,50万韩元起
- 免费事前评估 — 发来许可证和详情页草案,我们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回复超出许可范围的表述及是否需要审查
各项目代办费全表与报价结构,见注册咨询服务。
广告文案若等详情页设计完成后再改,图片也得跟着返工。最省钱的做法,是在文案初稿阶段就先确定许可范围和是否需要审查。把许可证和文案初稿发送至免费事前评估,我们会先为您确认会中招的表述和需要走的程序。
依据法令:《医疗器械法》(法律第21263号,2026年7月1日施行)第24条(记载及广告的禁止等) · 第25条(广告的自律审查) · 第25条之2(自律审查机构的组成·运营等) · 第52条(罚则) · 《医疗器械法施行令》(总统令第36445号,2026年7月1日施行)第10条之3(广告自律审查的对象) · 第10条之5(自律审查机构的组成) — 以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原文为准,法令修订时内容可能变化。
常见问题
- Q.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由谁负责?
- 过去由政府主导的事前审查,2020年8月被韩国宪法法院判定违宪,2021年3月修法删除了依据条款,制度随之转换为民间自律审查体系。目前依《医疗器械法》第25条之2,由向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备案的自律审查机构执行审查业务,审查手续费由自律审查机构自行确定(法第25条第6项)。
- Q. Coupang·智能商店的详情页也属于广告审查对象吗?
- 属于对象媒体。《医疗器械法施行令》第10条之3第1项第4号将通信销售业者或通信销售中介业者运营的互联网媒体定为审查对象媒体,开放市场的详情页即落入其中。不过,仅由许可·认证·备案内容构成的广告,可以不经审查(法第25条第3项第1号)。
- Q. 通过审查的广告可以一直用吗?
- 审查的有效期为自获得批准之日起3年(《医疗器械法》第25条第7项),要继续投放,须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审查(同条第8项)。变更已审查的内容,原则上须重新审查;例外只有两类轻微变更 — 不改变内容的字句修改·删除或文案·图案排版调整,以及按变更许可·变更认证·变更备案内容所作的变更(同条第2项,施行令第10条之3第3项)。
